一篇 arXiv 论文探讨如何为先进 AI 系统的社会风险评估设计稳健的风险模型,指出监管提案日益要求系统性风险评估,但缺乏严谨的量化方法。作者梳理了五种相关研究传统:概率风险评估、灾难性 AI 风险分析、网络安全风险量化、贝叶斯因果推断和基于阈值的治理,并比较了基于情景的风险估计与基于贝叶斯网络的阈值设定两种主流方案。基于一场有 22 位专家参与的研讨会及后续分析,论文提出了涵盖模型结构、范围、证据整合、验证和治理的开放问题清单,并主张进展取决于将量化建模与独立评估、透明分级披露以及能够长期维护和更新风险模型的机构结合起来。
论文《Beyond Training: A Feasibility Taxonomy for Inference-Time AI Governance》提出,当前算力治理以训练算力和训练后模型为监管单元,而推理时扩展、智能体脚手架和模型压缩正把能力迁移到部署阶段。作者构建了覆盖监控、验证与执行三类共二十项推理阶段机制的可行性分类,按四级就绪度量表对照四家厂商的证据基础评分,其中十五项已有商用技术底座在生产环境中运行,但治理级保证与对抗鲁棒性差异明显。用三维能力层级乘四类对手角色的对手模型做压力测试后,没有机制能对高能力国家层级部署者评为充分,微调会移除执行类机制中模型内部的组件,平台外部控制仍可保留。作者还通过替换分析把该分类与一篇配套硬件论文相连,提出条件性替换原则,并报告随机子集二次评分的一致性为二次加权 Cohen's kappa 0.74。
论文《Mapping General-Purpose AI Governance in Twenty AI Middle-Power Jurisdictions》以单条条款为单位,梳理了包括欧盟在内的二十个未设前沿开发者的 AI 中等强国司法辖区在 GPAI 治理上的立法情况,覆盖系统风险评估、评估与验证、带监测与检测的禁止条款、严重事件报告四个领域,并将确认缺失也作为数据记录。研究发现各辖区在形式上趋同但在约束力上分化:十六个辖区至少涉及四个领域中的三个,但仅约五分之一的条款位于有约束力的法律中,且四分之三具有约束力的文书未定义 GPAI。制度基础设施呈现相似形态,五分之四被梳理的治理主体其授权早于 GPAI 出现,义务落在既有制度已覆盖的应用层而非模型层;这些国家触及模型层时更多是建设观察能力而非对开发者施加义务,几乎所有评估机构在设立时都没有依据评估结果采取行动的权力。